化解人民与政府之间的争议是行政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司法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向前推进,在传统诉讼的基础上,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相互交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互交叉等现象屡见不鲜。
那么。百姓与政府签订协议时产生的纠纷到底是归类为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夹杂民事法律关系争议是一并裁决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未履行完,被补偿人死亡?
张某祥系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滑石道村村民。1967年6月,张某祥与李某香结婚,婚后育张某军与张某成两子。
1985年4月,李某香去世。14年后,张某祥申请宅基地并建设了房屋,且该房屋属张某祥一人所有。
2012年6月15日,张某祥所建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作为被征收人张某祥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简称门头沟征收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简称龙泉镇政府)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015年5月11日,张某祥与门头沟征收中心、龙泉镇政府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安置张某祥两居室一套、一居室一套,其中两居室安置房一套已交付被征收人。
2015年6月26日,由张某军代张某祥选择了安置房屋。张某祥于2015年12月7日去世,张某军于2016年7月2日去世,而此时安置房屋尚未交付。
随后,张某成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为张某祥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请求判令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简称门头沟征收办)与龙泉镇政府向其交付涉案安置房屋。
本案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可以继续履行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成立的合同如果内容具备人身专属性,例如:教育培训、需要本人亲自履行的其他合同,这时合同不具有继承性。
本案中,张某祥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履行完毕前死亡,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内容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如果张某成想继承征收补偿决定的权利义务,是可以继续履行的。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张某成符合法定继承顺序,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合法继承其父亲的合法财产,只要张某成想要继续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张某成可按照是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方当事人。
此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被诉协议及被诉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张某成继承被诉协议,属于适格原告主体。
行政诉讼or民事诉讼?
上诉案件既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又存在行政法律关系,那么,在起诉时,应当提起何种诉讼呢?
其实,区分民事与行政诉讼主要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张某成主张其为张某祥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因此要求门头沟征收办交付涉案安置房屋。表面来看,案件存在有两个争议焦点,即继承与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就继承关系来看,这实际上要求法官对于张某成能否继承的民事法律事实进行确认;对于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这一焦点而言,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才是真正的争议诉求,而这一层面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张某成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中交叉的民事法律关系能一并判决吗?
一审过程中,张某成虽提交了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两份,但一审法院驳回了张某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中,法院认为一审认定有误,最终认定张某成为合法继承人的法律事实。
从判决来看,一二审法院虽然裁判观点不同,但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已有证据一致对法律事实作出了认定,这表明人民法院认为此民事法律关系不宜再要求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在明律师提醒,对法律知识或社会政策有所了解,这是每一个人必备技能。但对于复杂难懂的案件,建议找律师咨询,毕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