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镇,因历史原因无证房都大量存在。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无证房都是违建?在征收过程中,无证房屋给不给补偿呢?
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随之诞生。《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也就是说,在1990年4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基本上没有相关的证书。
随着社会的发展,2008年1月1日《城市规划法》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城乡规划法》。其中,《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一直被沿用至今。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梁俊礼、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资源行政管理”一案中,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梁某礼1985年经皮革服务公司许可使用涉案土地,并一直将涉案土地作为其生产和生活的场所使用。此后,当地主管部门为梁某礼颁发了《临时用地许可证》,2002年梁某礼还与当地主管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且在拆迁之前,梁某礼一直向有关部门缴纳涉案土地的租金等相关费用。”
故最高法认为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本案属于历史遗留的特殊情况及土地使用现状,确实存在处理不当,因此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该案。
因此,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可知,
由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没有相关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在认定这不能单纯地认定其为违法建设,应综合考量房屋来源、房屋建设的时间和原由、使用情况、当时的立法状况等因素。
同时,如果被征收人持有不全手续的房屋,且原因并不一定完全归结于房屋持有人,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尽量做好手续补办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