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乐清市行政区域范围。
二、根据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原一、二级基本保持不变,三、四级归并至二级”“村居优化并村高套”以及“同地同价”原则,将原4个征地区片整合调整为2个征地区片。
三、征收耕地、除林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一级区片7万元/亩,二级区片6.3万元/亩。
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80%执行:一级区片5.6万元/亩,二级区片5.04万元/亩。
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4:6。
五、原保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补贴标准随征地区片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相一致。
六、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依法获得批准,并于2020年4月24日前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批准并公告的补偿标准执行;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2020年1月1日后征地方案依法获得批准的,按本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2014年6月30日发布的《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别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14〕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