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基础设施落后,交通不便等影响发展的因素不断凸显。在城市化进程中老百姓面对房屋征收补偿问题耳边经常有:“农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不值钱,补偿标准没有城镇高”等声音不断回荡,使得老百姓们人心惶惶!
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现如今农村的家庭装修都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并且房屋类型多为复杂的复式结构,建设成本十分昂贵。尽管对于宅基地我们只享有使用权,但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是属于我们的宝贵财富,政府部门在对我们的房屋进行征收过程中,其本身有许多法律上的补偿标准,政府需要参考周边类似的房地产价格依法评估后再进行补偿,同时政府除了需要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之外,还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那么,此时有人会问,在通货膨胀如此严重的当今社会,政府部门的征地拆迁补助标准会不会处于被动停滞落后状态?
针对这一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给了我们答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事实证明,这项规定绝对不是一句空话,而是国家给予我们重要的承诺。
在拆迁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们的意见,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以此来保障广大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每个人都享有安居乐业的权利,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一定不要退缩,我们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一系列手段去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曾代理郑州李先生的征地拆迁案件,李先生的房屋位于中原腹地的郑州市某村,2015年该村实施城中村改造,李先生在本村除了自己的宅基地和房屋外还继承了父亲的宅基地和房屋,这两处房屋都被列入此次改造范围,因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李先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
但区城市管理局针对李先生的两处房屋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其房屋没有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为由,认定他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后房屋被强制拆除。经一系列法律程序,法院确认应当由区政府承担责任。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在房屋已经被强拆的情况下,黄律师运用高度的专业知识申请对房屋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当事人争取了1000多万的赔偿。这不仅仅是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努力,更是我们每一个当事人不畏权贵,勇于维权,毫不退缩争取的结果。所以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一点都不低,并且在面对本该属于我们自己权益的时候大胆争取,坚信正义会支持我们的诉求。
面对无端的侵权以及暴力的拆迁我们一定要学会拒绝,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秉承着正义、诚信、融合、责任服务理念为“被拆迁人”提供服务,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主做企业拆迁,商铺拆迁,住宅拆迁,宅基地征收,土地征收,城市农村等各种征地拆迁案件。业务遍及全国,多年征地拆迁案件经验,业内翘楚,专业办案律师团队,经验丰富,真办案,找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