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征收是要钱还是要房,这个问题我们放一放,先看一下这则消息。
日前,沂蒙清风发布公告称,某县某街道原党总支书记门某平因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拆迁补偿款,因此被开除党籍。
此消息在众多吃瓜群众中激起千层浪,有的鼓掌称赞连连叫好,有的大骂门某平的贪腐行为。
看似,该则公告为这件贪污数额巨大的案件画上了句号。但许多事情的句号不是那么好“画”的,在日常生活中,类似的行为时有发生。
去年年初,某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主任谢某锋在担任某区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与他人共贪污征地补偿款1.16亿余元。
单纯地说数字,读者可能没有太多概念。
算一笔小账。
根据2021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17131元。而1.16亿相当于6771位农村居民全年的收入;再以每家4口人计算,1.16亿相当1693户农村居民的全年可支配收入。
行笔至此,小编内心是一片凄凉,这需要搬砖多少年!!!
可见,在利益面前,用“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来形容这种贪腐行为一点也不为过。
二
事实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是征收方就征收行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金额总称(简称征收补偿费)。
以《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为例,拆迁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征收范围;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调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情况;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随后,根据评估情况,结合土地调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情况进行补偿安置方案编制;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门户网站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如果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需组织听证会;
(七)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指定的乡镇政府等其他单位与拟征地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九)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落实有关费用并足额预存。
......
值得注意的是,被征收人只有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才能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
这也就意味着征收补偿被截胡是发生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那么,面对“暗箱操作”征地补偿费的行为,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三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如果被征收人知晓自己的征收补偿款已被他人非法领走,那么非法领走征收补偿款的人已经触犯了上述法律。这时,被征收人可选择报警,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应的线索。
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有这样的规定。即涉及村民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时,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说白了就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
如果村干部私自领走拆迁补偿款,也即是,村干部在未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对拆迁款进行了“操作”,此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起诉适格主体,拿回应有的征收补偿款。
日复一日,忙忙碌碌也不过是为了几两碎银。在一些事情上,或许讲利益,才是最实际的;但有时一些人为了这碎银几两往往是自掘坟墓,难以自拔。
无论在何种境地,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必须找准自己的位置,不能为了一己之利,躲躲藏藏做着一些不光彩的事情。同样,广大被征收人也应该随时擦亮眼睛进行有效监督,遇到上述情况,该亮剑时就亮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