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张先生向村委会承包了四个地块,共计二十多亩,并在该地修建钢结构、砖混结构、彩钢结构房屋用于养殖羊群。
2020年1月7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张先生未能出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对上述地块共作出3份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张先生限期拆除其涉案养殖建筑物。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闫会东律师经分析后认为,本案中行政机关的上述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事实认定上,本案张先生提交的相关协议显示,其在该村使用的地块共有四个,并且该四个地块并不相邻。
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时,应当对每个限期拆除决定书中所涉建筑物的具体信息,如方位、四至等进行明确,以使相对人清楚地知晓哪处建筑物需要拆除、哪处建筑物无需拆除。
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拆决定书中未明确上述内容,所以此限拆决定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
另外,张先生的涉案建筑物用于养殖,行政机关应当就涉案地块是否允许建设、是否为永久基本农田,涉案建筑物是否用于非农用途、是否属于设施农业范畴等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对建筑物的合法与否作出认定。
行政机关未经上述调查直接认定张先生所属建筑物为违法建设,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在法律适用上,行政机关适用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执法机关应当将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根据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可以对其采取惩戒措施”之规定,责令张先生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明显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同时,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之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张先生修建的涉案建筑物涉及设施农业用地的问题,不能完全依据《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来进行调整和认定。
鉴于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存在以上明显违法之处,在明律师指导委托人对该限拆决定进行了起诉。
2020年12月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3行终103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该限拆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驳回了行政机关对一审判决的上诉,维持了确认限拆决定书违法的一审判决,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马丽芬、闫会东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收到类似的《限拆决定书》时不要慌张,要着重分析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拆决定书》时的实体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程序上是否合法,尤其是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以及对违法事实的调查取证是否清晰无误。
本案中,行政机关适用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68条明显与查处、拆除违建无关,系典型的“低级失误”。这样的问题也许当事人第一时间难以发现,所以必要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应对之策。(赵安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