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镇江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
(苏政复〔2020〕102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请示(镇府发〔2020〕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
1、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分别将本辖区划定为三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58000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55000元/亩,区片Ⅲ执行标准为47000元/亩;
2、丹阳市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52800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48200元/亩;
3、扬中市将本辖区划定为三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63000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58000元/亩,区片Ⅲ执行标准为55000元/亩;
4、句容市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47000元/亩。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要求确定。你市要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各项标准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你市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