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申3154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前款规定以外的重大险情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虽然《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危房鉴定的申请人应为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但浙江省已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授予有关行政机关危房鉴定申请权。
故此,广大被征收人在面临街道办、乡镇政府依职权申请的危房鉴定时,一定要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不可疏忽大意认为其申请鉴定的主体不合法,进而忽视了对自身权益的救济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