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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国土资源局(2017-7批次)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摘要:霍邱县国土资源局(2017-7批次)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2017] 8号)
霍邱县国土资源局(2017-7批次)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信息名称:

 转发霍邱县国土资源局(2017-7批次)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2017] 8号)

 号:

 00323665X/201707-00003

 信息格式:

 .TXT

 发布机构:

 新店镇

 组配分类:

 土地与房屋征收

号: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生成日期:

 2017-07-03

 体裁分类:

 其他

 期:


 词: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概述: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霍邱县国土资源局(2017-7批次)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2017] 8号)   


信息发布人:郭瑞    保密审查人:陈赵


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因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霍邱县2017年第7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


拟征土地位于城关镇泽沟村、花台村、牌坊村、七里庙村、三里桥村,新店镇双龙村、塘店村,临淮岗乡莫店村、双门村,范桥镇龙头村,霍邱经济开发区环山村、彭店村,马店镇四平山村,周集镇燎东村,岔路镇岔路村。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22.1115公顷,其中农用地21.8151公顷(耕地15.0916公顷)、建设用地0.2964公顷。


其中:


城关镇泽沟村0.1914公顷,其中农用地0.1914公顷(耕地0.0219公顷);


城关镇花台村3.8765公顷,其中农用地3.6463公顷(耕地3.6463公顷)、建设用地0.2302公顷;


城关镇牌坊村0.1146公顷,均为耕地;


城关镇七里庙村2.8295公顷,均为耕地;


城关镇三里桥村4.9242公顷,均为其他农用地;


新店镇双龙村0.8337公顷,均为耕地;


新店镇塘店村3.2334公顷,其中农用地3.2334公顷(耕地2.6808公顷);


临淮岗乡莫店村2.5943公顷,其中农用地2.5943公顷(耕地1.7453公顷);


临淮岗乡双门村1.7622公顷,均为耕地;


范桥镇龙头村0.4344公顷,其中农用地0.3682公顷(耕地0.1849公顷)、建设用地0.0662公顷;


霍邱经济开发区环山村0.1745公顷,其中农用地0.1745公顷(耕地0.1296公顷);


霍邱经济开发区彭店村0.0993公顷,均为耕地;


马店镇四平山村0.1130公顷,均为耕地;


周集镇燎东村0.6328公顷,均为耕地;


岔路镇岔路村0.2977公顷,均为耕地。


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批准为准。


四、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初步暂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地  类

年产值

(元/亩)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

倍数

合计补偿标准(元/亩)

耕地

水田

1680~1750

7~10

15~15.5429

36960~44700

旱地

1680~1750

7~10

15~15.5429

36960~44700

林地

1680~1750

7~10

15~15.5429

36960~44700

其他农用地

1680~1750

7~10

15~15.5429

36960~44700

建设用地

1680~1750

7~10

15~15.5429

36960~44700

未利用地

1680~1750

7~10

15~15.5429

36960~44700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15〕7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上报审批。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1、货币安置。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支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制定分配方案。


2、社会保险安置。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被征收后(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合同面积为基数),每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的,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按照《霍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霍政[2009]53号)文件及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9次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有关规定,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收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5月27日前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霍邱县国土资源局      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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