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为完善城区设施配套,提升改造城区环境质量,实施房屋征收。越城区人民政府在2021年4月2日公布《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绍越政征字〔2021〕4号)。
征收范围:东至现状停车场,南至县前街,西至现状停车场,北至兴业银行停车场,本项目需征收住宅2户,总征收房屋面积约137.62平方米。签约期限: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20日。搬迁期限: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25日。
绍兴市房地产管理中心
2021年4月3日
另附: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