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清明节,在广东深圳龙华区,杨先生兄弟俩返乡祭祖归来,回到深圳后发现自己和弟弟一人一栋的总面积约800平米小楼房已经被变为废墟堆在原地!多个公共监控“恰好”全坏,已经看不到房屋坍塌的时间和过程。杨先生见此情景立即去找龙华区大浪街道信访办主任,主任却一问三不知,还口口声声称这是小事情。杨先生气愤的说道:床和沙发都被埋在废墟里,还好我们人不在里面!
警方立案调查后发布通报称,杨先生的这两栋房产手续齐全并非违章建筑,涉事地块属于当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近年有开发商承接了该地块并启动拆迁,但对方从未与杨先生谈过拆迁补偿事宜,并且在清明假期前后更没有人与屋主协商,两栋房屋就于4.5日凌晨被建安公司私自拆除了!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强拆民宅,涉嫌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而被刑事拘留。
此事件经过新闻报道迅速在网上引起人们的关注,有网友评价说道:“很难相信强拆会发生在2021年的一线城市深圳,以前一直以为强拆只会发生在天高皇帝远的县城城乡,中国离法治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任重道远!
我们知道,房屋的拆迁属于政府部门的行政工作,作为被拆迁方应该配合,但是上述情况就是政府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就进行了强制拆除工作,在明律师代理的很多案件中都会发生这样违法强拆的行为。那么,房屋征收拆迁,必经哪些法律程序呢?这篇文章带领大家学习一下。
程序一:房屋征收方应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在征收的初始阶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应及时地进行公告,让被征收人了解到房屋征收的区域、征收的时间,征收部门和征收赔偿等内容。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程序二:选择并确定一个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时间内,需要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如果没有协商成,可以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投票的方式或者摇号抽签的方式来确定评估机构。此时请注意,如果政府征收部门直接单方面确定评估机构,或者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进行现场评估而仅仅凭借一些纸质的文件就作出评估报告的,这是严重侵害被征收人利益的行为,在程序上属于违法。
程序三:双方就补偿方案达成合意并签订补偿协议。
征收双方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金额、支付的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成合意,签订协议。若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协议中的标准过低,不能保证自己日后的生活的话,可以拒签协议。
程序四:未签订补偿协议则需及时作出补偿决定。
如果征收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时间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存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发生的,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上述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的决定,并且进行公告。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程序五:拒不搬迁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事实上,不是所有的房屋征收都会走完上述法定程序。特别是最后强制执行程序,现实中走到这一步的极少。因为从申请法院到强制执行的时间会比较久,耽误施工时间,这是征收方所不愿意看到的。而且,走到这种程序的更多情况,不是因为被征收人一味的拒绝搬迁,而是征收方确实存在一些违法征收的事实。通常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允许强制执行的。
房屋征收拆迁涉及的法定程序,你都了解了吗?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