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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征收范围内2001年建成的房屋成危房?排险拆除真的合法吗?

摘要: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危房解危排险之间是何关系?能试图以排险拆除的名义将被征收房屋拆除吗?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当地市中院一审撤销了区政府作出的《危房排险拆除的通告》,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本文,我们就来对此案一探究竟……
棚改征收范围内2001年建成的房屋成危房?排险拆除真的合法吗?

【案情介绍:棚改征收中惊现危房通告】

委托人徐先生的房屋位于Hh市某区,其在此经营汽车修理业务,有营业执照以及不动产产权证书,属于街边门市房。

20204月,当地区政府在徐先生房屋所在地附近张贴了一份《关于某区棚改项目征收范围内危房排险拆除的通告》,徐先生才知道自己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徐先生认为自己的房屋并非危房,尚属于2000年之后建造的房屋,该通告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

徐先生通过亲戚介绍,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提起撤销危房通告的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排险拆除不靠谱】

在诉讼中,梁红丽律师团队向法院阐明了被诉《通告》违法的理由。

一、《通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可诉性。

第一,该《通告》是由某区政府单方作出,未经被征收人同意,其目的是为了对包括徐先生在内的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危房进行排险拆除,故该行为所约束的主体是特定的、范围是明确的。

第二,《通告》影响并侵害了徐先生实体权利。区政府依据某公司对徐先生房屋作出的Dsu级的危房鉴定报告,作出搬离、拆除的通知,该行为直接违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侵害徐先生的补偿安置利益。

 

二、《通告》依据的前提即鉴定报告存在违法,故据此作出的《通告》也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撤销。

首先,鉴定机构主体不合法。涉案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并非属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且该鉴定机构尚不具备危房鉴定的资质,故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和结果不能作为认定徐先生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其次,危险房屋鉴定的申请人不合法。根据《h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报告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由此可知,即便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确需要鉴定的话,应当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是涉案的区级政府以及区级相关政府部门。

再次,鉴定报告结果不符合房屋实际状况。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以及《h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鉴定报告的鉴定结果不符合房屋的实际状况,委托人房屋不属于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且不属于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的情形。

最后,鉴定报告作出程序违法。根据《h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安全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经房屋安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鉴定结论作出后24小时内通知委托人,同时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徐先生尚未收到任何鉴定报告以及通知,直接以《通告》方式告知徐先生其房屋属于危险房屋,不符合上述规定,属于严重违法情形。

 

三、为了推动棚改征收项目的实施,而作出的危房鉴定,属于“以拆危促拆迁”,行政目的不具有合法性,涉嫌滥用职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第十二条第二款“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之规定,提出危险房屋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本案危险房屋鉴定申请是由某公司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区政府根据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作出危房排险拆除通告的证据不足。

20201030日,Hh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x01行初37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诉危房通告。

 

一审判决作出后,区政府提起上诉,该案目前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徐先生通过及时提起诉讼,不仅避免了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的强拆行为,还为其获取合理满意的补偿提供了沟通协商的可能性。

梁红丽律师团队在此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征收过程中收到的包括危房通告等在内的以拆危促拆迁性质的文件,要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进行分析,切勿自己盲目操作,错失属于自己的权利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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