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吴雨晴律师代理的琚女士与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将于2022年11月7日9:30,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7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吴雨晴律师代理的琚女士与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将于2022年10月25日9:30,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7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一般有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以及奖励性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来看看农村拆房补偿标准2022。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Ⅰ类区片综合地价为6.5万元/亩;其土地补偿费按比例42.31%来计算为27501.5元/亩;安置补助费按比例57.69%来计算为37498.5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6.5万元/亩。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1、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分别将本辖区划定为三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6.41万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12.45万元/亩,区片Ⅲ执行标准为9.37万元/亩;2、江宁区三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3.01万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10.21万元/亩。
1、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分别将本辖区划定为三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6.41万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12.45万元/亩,区片Ⅲ执行标准为9.37万元/亩;2、江宁区三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3.01万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10.21万元/亩。
1、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分别将本辖区划定为三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6.41万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12.45万元/亩,区片Ⅲ执行标准为9.37万元/亩;2、江宁区三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3.01万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10.21万元/亩。
1、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分别将本辖区划定为三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6.41万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12.45万元/亩,区片Ⅲ执行标准为9.37万元/亩;2、江宁区三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3.01万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10.21万元/亩。
1、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分别将本辖区划定为三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6.41万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12.45万元/亩,区片Ⅲ执行标准为9.37万元/亩;2、江宁区三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3.01万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10.21万元/亩。
1、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分别将本辖区划定为三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6.41万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12.45万元/亩,区片Ⅲ执行标准为9.37万元/亩;2、江宁区三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3.01万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10.21万元/亩。
1、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分别将本辖区划定为三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6.41万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12.45万元/亩,区片Ⅲ执行标准为9.37万元/亩;2、江宁区三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3.01万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10.21万元/亩。
1、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分别将本辖区划定为三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6.41万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12.45万元/亩,区片Ⅲ执行标准为9.37万元/亩;2、江宁区三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3.01万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10.21万元/亩。
1、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分别将本辖区划定为三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6.41万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12.45万元/亩,区片Ⅲ执行标准为9.37万元/亩;2、江宁区将本辖区划定为三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3.01万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10.21万元/亩,区片Ⅲ执行标准为8.97万元/亩;
【开庭公告】拆迁律师:黄艳律师团队代理的姚某等四人诉南京市栖霞区石埠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21年1月14日14:30,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栖霞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特
【本网讯】由本所金长胜律师代理的魏女士与南京市建邺区人民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将于2020年9月17日14:30,在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本网讯】由本所金长胜律师代理的伊女士与南京市建邺区人民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将于2020年9月17日9:30,在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本网讯】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王先生诉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答复书、南京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案,将于2020年9月10日9:30,在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本网讯】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南京市王先生诉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不履行职责、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将于2020年8月20日15:30,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本网讯】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南京市纺印助剂厂诉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拆违法一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苏01行终213号《行政裁定书》,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