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土地管理法》规定了集体土地收回制度,但并未规定“适当补偿”的标准,其只能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土地征收标准。
在我国,村民的自治其实是国家权力干预下的自治。就村民自治的“宅基地的使用方案”而言,也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一户一宅”等《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在明律师根据多年来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提出以下4条路径供广大被征收人参考借鉴。
在农村征地拆迁活动中,“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始终是个“救济困难”的环节。仅凭村两委、村经济合作社这类组织的一纸宅基地收回决定,就能将村民赖以居住生活的房屋彻底拆毁,这无疑与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