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六:村民自治在宅基地收回中的滥用
在我国,村民的自治其实是国家权力干预下的自治。就村民自治的“宅基地的使用方案”而言,也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一户一宅”等《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而宅基地的收回,除了村民自治的范畴之外,更需要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其本质上是国家行使土地收回权力。当然,这里的土地性质并不发生变化,如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以及土地征收的范围。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应当被纳入征收范围的事项却被归入宅基地收回的范畴,如本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权而被纳入村民自治的范畴。根据《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规定,城中村改造属于旧城区改建的范围,属于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行使征收权限的范畴。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部分地区所流行的由村民自治进行宅基地腾退,构成实质上的“以腾退代征收”,则属于区县级人民政府滥用村民自治权限,不履行法定职权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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