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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