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日前,一位当事人向小编咨询称,其在7年前即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由开发商对其予以回迁安置。然而7年过去了,回迁房却根本没有盖起来,开发商也由于资金问题而濒临破产。被征收人找到区政府要求协调解决,区政府只承诺在其他位置提供安置房,但被征收人认为地段差价应给予额外的补偿,双方难以达成一致。面对此种情况,被征收人该怎么办呢?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表示,这种案件在实践中代理难度是比较大的,根据不同的情况,谨提供几个思路供广大被征收人在维权中参考:
其一,起诉开发商要求履行补偿协议。鉴于此类协议系发生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前,这是一个民事诉讼。如果开发商确实无力履行,那么案件就可能遭遇所谓的“执行难”。被拆迁人即使手握胜诉判决,也会因此而面临权利实现上的僵局。但无论如何,民事诉讼仍然是此类纠纷首先要考虑的解决途径。毕竟,开发商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资金状况,被拆迁人掌握得未必准确。且启动这个民事诉讼程序,并不妨碍其他维权措施的同步开展。
其二,找政府进行协商。此类案件多为“群体性案件”,回迁安置问题所牵涉的绝不仅仅是某一户或某几户被拆迁人。这就要求被拆迁人群体要精诚团结,积极找政府部门要求协商解决。实践中,政府部门往往会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其他方案,比如为被拆迁人在其他地点安置房屋,那么在房屋的面积、套数及补偿差价等问题上就有了新的可供协商、沟通的内容。问题的解决也就有了新的盼头。所谓“活人不能让尿憋死”“不能一棵树上吊死”,被拆迁人与其固守回迁安置的诉求,不如多体现一些灵活性。
其三,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律师介入后可以通过全面了解、审查涉案项目的补偿状况,通过专业的法律手段查找其中政府可能存在的违法点进而向政府施压的方式来做努力。其目的仍然在于搭建协商、沟通平台,尽量为被拆迁人争取更好的补偿权益,譬如在他处多得些补偿面积,或在产权调换的同时增加货币补偿的数额等。实践中,律师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等途径调查协议约定的回迁安置土地的现状,尽可能调动政府介入一起寻找解决问题办法的积极性。当政府意识到这一问题确系与之相关的重大民生问题时,政府是会积极主动帮助老百姓想办法解决的。
在明律师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对于2011年《条例》出台前的回迁安置问题是不宜过分执著的。毕竟被拆迁人手中的就是一份民事合同,而民事合同最终得不到履行在实践中是常有的事儿。如何公平、合理的解决好安置补偿问题,或许是广大被拆迁人要首先考虑的更重要的事情。此外,被拆迁人的维权宜早不宜迟,一旦拖上几年,对于此类民事争议的解决将会变得更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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