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了52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展现了2020年以来国家层面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绝对保护倾向和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行为的决心。这其中反映出的几个层面的问题颇值得农民朋友们注意,并在今后的建房行为中予以避免。
在国家大力发展养殖业,且养殖业产能需求缺口持续存在的背景下,养殖场建设的“门槛”近年来逐步调低,各地也相应出台了鼓励建设养殖场的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养殖场可以随意占地建设。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包括养殖场在内的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这就是说,养殖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被严格限制的,原则上不被允许。此番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案例6和9等均涉及大面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场。最终,涉案养殖场均被自行拆除或者限期拆除,土地也被恢复原状。
可见,养殖场虽好,也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
农村村民的居住用房,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宅基地上房屋,只能建造在经审批的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上。
而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均属于典型的农用地,从土地用途上而言就不能用来建房居住。而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国《土地管理法》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农民朋友们必须摒弃一种错误的认知:我申请宅基地建房没获批,儿子长大了要娶媳妇没地建房,所以就可以理所当然地占用耕地甚至是永久基本农田。
简言之,没地方住绝不是违法占地建住宅的理由。住房困难、紧张是我们很多地区长期存在的现状,大家都去随意建房,只会乱了套。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案例7仅是占用了几十平方米耕地建房,案例20则是占用了上百平方米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且涉案房屋均不属于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建筑,均系典型的新增违法占地建房,依法被拆除、复耕也应是涉案房屋、土地唯一的结局。
毕竟,土地资源稀缺才是我们的现实,违反土地用途建房的特殊情况可以有,但不能太多。
案例1、18、31等显示,占用耕地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村聚餐点和老年活动室,占用耕地建设村“两委”办公用房等行为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只要改变了土地的原用途,破坏了耕地的耕作、种植功能,公益性设施用房与农户的住宅并无多大分别,同样只能面临被拆除并复耕土地的后果。
有了前述3大禁忌,第4大禁忌也就呼之欲出了——建设厂房等经营性用房同样不得占用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实践中常见的“以租代征”后建厂房的做法,是典型的土地违法行为,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一查一个准,类似案例大家也可在此番公布的典型案例中看到。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农民朋友们谨记的是,只有宅基地、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才允许建房建厂。若想利用一般耕地,则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将农用地转成集体建设用地。至于永久基本农田,则是顾名思义,动它基本上是想都不要想,还是老老实实在上面种植庄稼、蔬菜等农作物吧。
同时需要补充一点:村集体或者村委会虽可能是土地的所有者,但却不能随意授权任何人违法占地建房,一旦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动,与村集体、村委会签订的用地协议可不能作为我们合法用地的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