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中,老百姓介意的有时不仅仅是补偿低、安置差,更有着对祖宅、故土的一份情感和不舍。且在征收补偿政策日趋从严从紧的背景下,“拆迁致富”基本已是神话,人们也都能更加理性、客观地看待拆迁了。那么,如果被拆迁人不同意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而不愿就补偿多少问题过多纠结,又该怎么办呢?
显然,当被拆迁人的关注点在“拆与不拆”而非“补多少钱”时,你要行使救济权利,针对的就是名为“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了。
在明律师认为,大家可从以下两大方面入手对征收决定(可简单理解为“拆房(占地)决定”)实施救济和审查:
所谓“预签约”,都是在正式的征收决定作出前组织开展的。当同意签约的比例达到80%及以上时,征收决定才会依法作出。
故此,若被拆迁人本身就不同意搬家拆房,在预签约阶段就要明确表达出来,不要“随大流”预签约,避免给征收决定的作出当基数。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根据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农村征地同样已引入了“先签约,后报批”的程序顺序。如果你不希望拆你家房、占你家地的批复获批,就不要轻易去签这个字。
救济征收决定的终极方式仍然是“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在明律师把这里给大家说细一些:
1.我们不建议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征收决定可复议也可诉讼,但就救济的有效性、公平性而言,诉讼有着复议所不具备的优势。“爹管儿子”舍不舍得真管,这个道理不用讲大家也能明白。
建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尽可能规避行政对司法的干预,这是一般性选择。如果要先走复议,一定要有专业律师的指导,同时要有足够充足的理由,否则就不要轻易选择先复议。
2.“房屋征收公告”具有可诉性。有些地方会和被拆迁人玩儿文字游戏,不单独作出征收决定,而直接以“房屋征收公告”取而代之。
这种做法从严格意义上是不符合590号令的规定的。在此情形下,房屋征收公告就是拆房决定,只不过是换了个名字而已,被拆迁人一定要记得及时对其实施救济,不要认为是公告就不可诉。
3.对征收决定重点把握以下5方面进行审查:
(1)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四规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等性质的项目,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是否依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一套复杂、规范的操作流程,被拆迁人只需注意一点即可:在项目启动前有无接受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调查,包括组织座谈、发放调查问卷、接听调查电话、居民代表开会等等。
(3)征收决定涉及人数较多的,是否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暂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市的地方性规定中通常会对此做细化规定,实践中以50户至上百户不等。
(4)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具体项目补偿费用的存储情况由区县政府负责举证,被征收人注意对其质证即可。
(5)是否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是否就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是否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是否进行征收调查登记。
一般而言,这些步骤都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启动,被征收人对此应当“有感”而不能无视。但在一些司法判例中,法院认为这些步骤中有的并不是征收决定合法与否的审查要点,这与我们对此的普遍认知是有差距的。
譬如我们认为,不进行全面的征收调查登记,不明确征收红线范围内准确的户数、面积等数据,就无从做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故此,被征收人要在上述几个要点上均可要求征收方举证证明其所做的工作,不轻易放弃任何一个对我们有利的机会。
需要额外说明的是,农村征地中的“征地批复”一般认为是不能诉讼的,被征地农民有权对其申请复议,即由省政府自行复议自己做出的批复。若省政府以各种理由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被征地农民有权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被拆迁人可围绕房屋是否系不应被拆除的文物保护建筑、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等问题提出主张或者出示自己的证据,这些都有可能导致征收决定的违法甚至被撤销。
在明律师最后要强调的是,大家千万不要有“征收决定不可能被依法撤销”这类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行政判决书》等裁判中就曾对涉案项目的公共利益影响状况进行细致的审查,未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损害时,违法的征收决定也完全有可能被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