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农村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面积都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各省的规定略有出入但却差距不大。然而实践中,许多农户的宅基地上房屋足足建到了几百甚至上千平方米,层数也超过了3层,有的用于居住,有的还用于出租或者经营。
这些“超大型农村房屋”遇拆迁时真的都要被算成违建进而不予补偿吗?答案当然不会这么简单。
其一,要看超标准面积的形成年代。对建造于几十年前的宅基地上房屋而言,即使“面积超标”也应当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在征收拆迁中也应当给予其完整的补偿。一般而言,“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这道线可划在1982年、1987年、1990年和2008年这4个时间节点上。
其二,要看面积超标是否有居住人口增长的合理原因。在一些多年不批新宅基地的地区,是允许由本村户籍人口增长的农户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房屋以满足居住需要的。应分户而未分户,形成事实上的“一宅多户”,自然不能把人家扩大的面积算成违建。
其三,要看涉案房屋的实际用途。对被拆迁村民唯一居住用房的房屋,不宜认定为违建,更不能一概不予补偿,要充分保障被拆迁村民的居住权益。
其四,对确实存在明显的超标准建房、占地情形的,也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查清每一次改、扩建的时间、面积和建筑结构等,进而做出区分处理。不能因为房屋面积“超大”而将全部房屋都定成违建,或者将本不属于违建的部分错误认定为违建。
总之,宅基地上房屋面积大不等于不合法,更不等于一概不给补偿安置。没调查之前就妄下结论的,还是歇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