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能否被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确权登记是实践中农民朋友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近日,自然资源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进行答复时对这一问题再度进行了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事实上,这一答复的作出是有着充分、一贯的政策支撑的。2020年7月22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第36问中指出:
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而在最新作出的答复中,对上述规定进行了更为明晰的解析: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也就是说,不仅“城镇户籍的子女”能够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及其使用权,其他城镇户籍的合法继承人也有权因继承房屋而占用宅基地。
农民朋友若想将自己的宅基地上房屋通过继承的方式交由子女居住使用,要注意确保自建房屋的合法性,并避免房屋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或者批复被不适当的拆除。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者“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争取将其撤销。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根据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 5月印发的《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要在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现在还剩下不到3个月的时间,未进行确权登记,未领取到不动产权证书的农民朋友可及时向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询问了解这一工作的进展情况,密切关注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自己身上的落实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