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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2008年前无证房拆迁这样赔偿!

摘要:由于多种原因,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无证房,即没有房屋产权证书。这一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尤其是在2008年以前,那么这类房子在拆迁时应该如何赔偿呢?希望这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 正文:现实生活中,由于历史和遗留的各种原因,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并不少。如果产权证书尚未完成办理,房屋又赶上拆迁,则很容易发生拆迁纠纷。
新规:2008年前无证房拆迁这样赔偿!

现实生活中,由于历史和遗留的各种原因,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并不少。如果产权证书尚未完成办理,房屋又赶上拆迁,则很容易发生拆迁纠纷。

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不管是在城市规划区还是乡村规划区内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都必须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进行建设,房屋建成后向有关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证,那么,2008年以前的无证房拆迁怎么赔偿呢?

其实,在《城乡规划法》之前,曾施行或现在仍在施行中的法律法规包括《城市规划条例》、1986年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以及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实施之前建造的房屋,如果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2008年以后不存在改建等情况,相关部门也没有下达处罚决定的,就不能轻易的将房子认定为违建,针对这种情况,通常是可以获得补偿的。无证房屋多以下三种情况:

1、祖宅。在农村,祖上传下来的房屋,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之前建造的。即使没有产权证书,其房屋的合法性也没有异议。房屋拆迁补偿相当于有证房屋的全额补偿。

2、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由于农村住房,2008年《城乡规划法》出台前法律规定不完善,农村宅基地住房管理松散,法律没有明确指出农村住房需要办理产权证书,因此2008年1月1日前是法律的界定,在此之前建造的房屋拆迁补偿相当于有证住房的全额补偿。

3、历史遗留的房屋。在法律和登记制度并没有完善时候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在这期间有房屋补贴的,房屋拆迁补偿等同于有证房屋的全额补偿。

拆迁中,拆迁方往往习惯于将无证房认定为违法建筑,一方面,可以大大缩短拆迁时间,另一方面也能减少对拆迁人的补偿成本,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即使房屋属于非法建筑,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至于如何补偿,可以考虑建设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计划,结合当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估算和补偿。

最后,小编要提醒各位被拆迁人,遇到房屋拆迁,一定要对自己房屋的情况有清楚的认识,在拆迁中,争得主动地位,不要轻易的相信拆迁方所说的话,遇到强拆时,要及时的报警,留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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