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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违法强拆,行政赔偿只能按补偿方案计算吗?

房屋遭违法强拆,行政赔偿只能按补偿方案计算吗?

导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过程中,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依据一般是跟随征收决定一同做出的征收补偿方案。但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其与被征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再是行政补偿,而是因违法的行政强制行为引发的行政赔偿。那么,当其强拆房屋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行政赔偿金额是否仍完全依据原有的补偿方案计算呢?行政赔偿能发挥其应有的对违法强拆主体的惩戒和全面弥补被征收人损失的作用吗?笔者通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带大家一探究竟。

 

【旷日持久的强拆救济终获圆满解决】

这起案件是一个典型的从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到申请国家赔偿的成功案件,思路较为清晰,但办案过程却略显曲折:

20166月,福建省福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当事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20169月,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将当事人的房屋强制拆除,双方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1712月,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20188月,区政府经当事人申请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其中针对房屋的赔偿标准参照涉案征收项目中的安置补偿方案确定,仅为11287/㎡,总赔偿金额约为100万元人民币;

其后,当事人对该赔偿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诉讼。原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发生于行政征收过程中,该违法行为也仅是被告实施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故也应该参照涉案安置补偿方案确认对当事人的赔偿。

聂荣律师在收到原一审法院判决之后认为,赔偿决定和原一审法院混淆了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之间的关系,随意将行政补偿的标准运用到行政赔偿过程中,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和适用。基于上述原因,当事人依法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行政行为侵犯公民财产,应按照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而关于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以确定赔偿时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结合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当事人应享有的权益综合予以确定,以不低于房地产市场价值为原则。

20196月,福建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至此,本案迎来重大转机。

20202月,原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再次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参照就近地段住宅商品房备案均价确认对当事人的赔偿标准约为35000/㎡,总赔偿金额约为300万元人民币。其后,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本案至此办理完结。

 

【律师解析:强拆行政赔偿决不能简单地按补偿方案算】

本案最为突出的一点就是,明确了安置补偿方案不是强拆违法后确认赔偿标准的唯一依据。

此前虽有像在明律师代理的“许水云案”等一系列最高人民法院判例确定为了防止征收方“以赔代补”、恶意违法强拆行为的发生,行政赔偿的金额原则上不能低于补偿的数额。

但在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过分低于市场价格时,对当事人的赔偿应以不低于房地产市场价值为原则。无论是补偿过程中可能获得的利益还是房地产市场价值,都只是确认对当事人赔偿标准的兜底选项,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简言之,若强拆后的行政赔偿数额计算完全等同于原征收补偿方案,则根本无法体现行政赔偿对违法实施强拆行为的政府部门的惩戒作用,且会导致被征收人自行承受房屋遭强拆至行政赔偿判决作出期间的房价上涨损失,显然不够公平合理。

故此,本案中原一审法院在发回重审后的行政赔偿判决中明确指出要“依法以确定赔偿时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结合案涉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原告应享有的权益综合予以确定(直接损失)”,这就充分体现了法律对遭受不法行为侵害的被征收人的抚恤和对违法行为一方的足够惩戒。

同时,在行政赔偿程序中,被征收人的室内物品损失和装饰装修价值损失等也应当有所体现,这也是赔偿区别于补偿,赔偿标准区别于补偿方案中标准的又一要点。

 

最后,鉴于本案前后长达4年的权利救济期限和曲折反复的案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团队诚挚建议各位被征收人,莫要因眼前的一时困难而踌躇不前,须知“谁无暴风骤雨时,守得云开见月明”。(郑森林/文)


 


初步评级意见

王宇: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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