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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被裁定驳回起诉后的上诉改判之旅

养殖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被裁定驳回起诉后的上诉改判之旅

【事实概要】


“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寻找光明”——顾城。


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被提上政府工作报告的高度的今天,人们逐渐开始适应遵循既有规则并承担违规风险的社会公共秩序。


安先生是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某村的村民,2001年5月20日,他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使用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5亩荒地用于养殖经营,承包期限为10年。2011年5月,村民委员会表示承包合同续期,承包费三年一调整,一年一付款,并向安先生实际收取了2011年5月到2013年5月两年的费用,后因村两委班子改选,尚未来得及收取2014年的承包费,一场巨变发生却突然降临了……


2013年11月,李桥镇人民政府向安先生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其养殖场位于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未取得即进行建设,是违法建设行为,责令限期拆除。安先生不敢相信这是事实,村里发包给自己的明明是农用地,什么时候变成了建设用地?日夜含辛茹苦经营起来的养殖场怎么就突然变成了违法建筑呢?


安先生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黄艳两位律师,针对镇政府所作《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两审法院以行政程序违法判决确认《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但认为,根据李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涉案土地2006年至2020年的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具体为民用机场预留地,故安先生养殖场位于建设用地,镇政府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并无不当。


2016年,安先生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就养殖地成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由村委会对安先生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017年2月,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2006年至2020年顺义区李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案土地2006年至2020年的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故安先生与村委会之间为土地租赁合同关系,非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故安先生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村委会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办案经过】


在安先生看来,一审法院的裁定不仅没有公平性可言,居然连自己起诉的正当性都没有了,而清清楚楚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也被法院定成了土地租赁合同关系。


两位承办律师在上诉期限内三易其稿后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理由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错误套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一、涉诉《土地使用承包合同》成立于2001年5月20日,一审法院依据2006年至2020年的规划用途逆向“推理”界定合同性质,显然存在逻辑悖论,更导致合同成立时点至2005年年底之间的4年期间里的性质处于无法确定的“真空”状态。


二、2001年缔约时,《土地使用承包合同》明确了土地的农用地性质,即使根据2006年至2020年顺义区李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诉土地的利用现状亦记载为“农用地”;此外,《土地使用承包合同》强调村委会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身份,明确安先生等村民承包土地后不再由集体安排其他工作解决生计问题。因此,《土地使用承包合同》在成立时,从缔约主体、客体及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等主要特征来判断,合同的性质毫无争议地属于土地承包合同。


三、2006年起,村民委员会将规划用途变更为“民用机场预留地”(建设用地)的土地继续发包给上诉人等村民并收取承包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土地限于农用地的强制性规定,故发生合同无效之情形。安先生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就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无不当。


四、安先生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受理案件,并严格准据事实与法律、公正裁断。


2017年4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一审裁定事实认定有误,法律适用有误,遂裁定撤销顺义区人民法院所作一审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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