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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胜诉」律师“一招制敌”,助力解决拆迁违法!

摘要:曾先生家住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陆寨村十组,并在此处经营一家养猪场。为经营所需,曾先生耗费巨资建设了厂房、猪舍及附属物等设施。
「在明胜诉」律师“一招制敌”,助力解决拆迁违法!

委托人:曾先生


代理律师:李顺华律师团队


被告:湖北省襄阳市团山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委托人斥巨资建设厂房、猪舍,一日之间全被拆除】


曾先生家住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陆寨村十组,并在此处经营一家养猪场。为经营所需,曾先生耗费巨资建设了厂房、猪舍及附属物等设施。


2019年1月4日,曾先生从诉襄阳市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一案中得知,镇政府于2018年6月29日组织人员将曾先生的厂房、猪舍及附属物予以强制拆除,上述强制拆除行为给曾先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镇政府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未经曾先生同意、也未对曾先生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行将曾先生的厂房、猪舍及附属物予以拆除,侵犯了曾先生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于是,曾先生委托在明律师依法维权,将镇政府起诉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主持公道,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厂房、猪舍、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在明胜诉」律师“一招制敌”,助力解决拆迁违法!


【律师解读:“一招制敌”确认拆迁违法,关键在于程序】


在确认行政机关拆迁违法的案件中,我们如何“一招制敌”,确认镇政府拆迁违法呢?或者说,我们如何发现此类案件的关键违法点呢?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被告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行为时,既没有对违法建筑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又没有予以公告,也未告知当事人复议、诉讼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该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没有可撤销内容,故应当判决确认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所以,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时,格外注重对程序的审查判断,这是“一招制敌”的关键,也是遭遇违法拆迁后维权的重点。


就本案而言,镇政府在没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发布公告的情况下,不能强行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即便当事人的房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时,也应该依法定程序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发布公告,并在此前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否则,就是违法拆迁。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提示大家,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农村地区很多建筑物、构筑物并未及时办理、补齐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手续。行政机关很容易以此为借口,以“违法”建筑为名,借机强制拆除农民的房屋,侵害到百姓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明律师在这里提示大家牢记一点:任何强制拆除行为都应在合法、有序的前提下实施。如果行政机关实施拆迁的程序不合法,那么当事人就有很大的维权空间。如遇类似情况,面对公权力机关的侵害,大家要有底气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明律师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情况复杂,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835-600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拆迁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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