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获取征收项目法律情况,确定下一步维权动向的重要手段。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那么几条,所涉的法律问题看似并不复杂,但在实际应用中仍有许多细节会对信息公开申请的效果产生较大影响。很多被征收人不会提信息公开,这并不夸张。在明律师用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例,来简要论述一下这个问题。
信息公开怎么提?你知道吗?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据此,信息公开怎么提的问题看似就得到解决了,实则不然。进一步追问,是采取书面形式写申请,然后怎么提交?是亲自跑一趟衙门给送去,还是选择邮寄呢?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黄艳表示,能邮寄的一定要邮寄。因为只有邮寄申请,才会收到邮局、快递公司提供的签收信息和邮寄单据,进而能够方便被征收人在日后对信息公开提起诉讼时进行举证。行政诉讼虽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作为原告的被征收人仍必须证明曾依法提起申请的事实。倘若被征收人没有选择邮寄方式,而是采取亲自跑一趟的“笨办法”,试问,你又该如何证明申请确已提交,政府机关确已收到了呢?显然,证明起来的难度是很大的。
亲自递交的申请,如何保留证据?
在拆迁律师——黄艳律师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征收人就采取了亲自递交申请的方式。不过好就好在被征收人对这一过程进行了较为完整的录像。但问题在于,黄艳律师经仔细查看录像发现,录像中并未将递交申请表这一最关键的步骤拍摄进去,而更多的是在反映被征收人如何与政府工作人员交涉、扯皮。这样的录像一旦拿到庭上,风险是非常大的。
黄艳律师于是使出了“声东击西”的策略:在提起信息公开诉讼时将答复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也作为被告一并起诉。这样一来的后果是,庭审的前1个多小时都在就追加的这一机关是否是适格被告的问题进行反复纠缠、辩论。而当被告因此而陷入苦战感到疲惫不堪之时,黄艳律师突然调转进攻方向,将庭审引入到就信息公开不作为的交锋之上。被告果然落入了圈套,长达1个小时的录像资料仅简单快进就对其证明目的——原告曾提交过合法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示了认可。这一庭审小技巧的成功施展让本案向着有利于被征收人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征收维权的战役中,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绝非励志鸡汤。实践中要举证证明亲自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竟如此艰难、费劲,远不如踏踏实实采取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来得简单明了。信息公开申请怎么提?在明律师告诉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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