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农村土地征收中的有哪些“不规范之处”,被征收人要进行监督
伴随着城镇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现如今,愈来愈多的房屋和土地由于集体利益的需要被征缴,同时,随之而来的是大批的征拆纠纷案件。
在农村土地征收纠纷案件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广大农民朋友受限于法律常识欠缺,针对农村征缴程序欠缺详尽的了解,因此总是处在被动位置,今儿,我们就汇总一下土地征收中有哪些常见的不规范之处。
征用土地公告信息不规范
在现实生活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上,完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做好公告信息的非常少。
公告信息具体内容缺少审批机关单位、批准文号和审批时间。土地征收不依规做好公告信息,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土地征收农民的知情权,并将引起严重的不良影响。
依据《征用土地公告信息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规做好征用土地公告信息的,被土地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农民或是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信息,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赔偿登记。未依规做好征地赔偿、安置工作计划方案公告信息的,被土地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农民或是别的权利人有权依规要求公告信息,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赔偿、安置工作手续。
侵犯农民的听证权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信息办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赔偿、安置工作计划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有权向相关部门申请举办听证会。
在实践中,许多农村土地征收的实施机关单位并未通过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向被征地农民交待清楚听证权利,或是忽略告知要求听证的时间,导致被土地征收农民无法通过行使行政权来表达出来自己的意见。
调查统计工作不认真细致
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在公告信息规定的期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赔偿登记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理应对赔偿登记的工程项目逐条做好详细的核查。
面临这一繁杂劳神的农村土地征收工作,现实中,有关的调查统计人员欠缺足够的耐心和专业性素养,常常出现忽略登记工程项目、适用赔偿标准不精确或是不公正、未向被土地征收农民做好认真细致的解释等情况。引起被调查统计农民有极强的抵触情绪。
赔偿、安置工作不到位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花销,理应自征地赔偿、安置工作计划方案审批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付清。”
在现实生活征拆工作上,有的征地补偿费不能在规定的期内全额到位。有的拆迁工程项目,拆迁户将房屋拆除后,在过渡房内居住1年以上,重建地还未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