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吴先生,山西省太原市人
被告: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黄晓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慧,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基本案情: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拆迁,方知被纳入了征收范围
委托人吴先生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某商贸城第七号拥有合法房屋,出租用于经营,与位于第四号的闫先生房屋相隔两间。
2018年8月11日,若干不明身份人员在将闫先生的房屋强行拆除后,将委托人的房屋也一并拆除。后闫先生针对拆迁行为报警,因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不履行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闫先生将该局诉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该案审理过程中,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及晋源区政府作出的《西中环某工程征拆决定公告》。吴先生通过闫先生案件的相关诉讼材料,方才得知自己的房屋被纳入西中环某工程拆迁范围,被告是此次拆迁的实施主体。拆除吴先生房屋的行为系被告所实施的政府行为。
吴先生认为被告作为政府机关,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公然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拆除自己的房屋严重违法。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先生在黄晓丽律师和赵慧实习律师的指导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晋源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阳泉中院:认定涉案房屋系晋源区政府拆除,确认拆迁行为违法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本案中,原告房屋是通过被告晋源区政府作出的《西中环某工程征拆决定公告》收回的。在该公告中明确,晋源区政府是此次征拆工作的主体。并结合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在闫先生诉其未履行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案件中的答辩,综合可以认定涉案房屋是由被告晋源区政府拆除的。
2.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且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权自行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本案中,被告晋源区政府作为原告房屋的征拆主体,在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也未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下,而且在无行政强制执行权,又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即拆除了原告房屋,其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支持了委托人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晋源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委托人也赢得了依法维权道路上的重要阶段性胜利。
在明律师通过这一案例提示大家,在遭遇不明身份人员来拆迁自家房屋,被征收人可以主动报警请求查处拆迁行为。公安机关将派员出警来保护当事人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同时其有责任查清不明身份人员的身份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拒绝出警或出警后不采取任何行动,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来让其说明拆迁主体的身份。通过这一迂回取证的方式来将政府锁定为拆迁行为实施主体,是征收维权中广大被征收人务必要牢记的重要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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