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洛阳市杨先生复议新安县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一案,新安县人民政府经审理,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新政复决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新安县交通运输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