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宋晓峰、刘博韬、张琨律师代理的南京马先生诉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一案,经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2018)苏01行终97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栖霞区征收办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维持了一审判决,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