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到第48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大致梳理出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程序来。即“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务院特批或省级政府批准(以上程序合并进行)→发布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需要指出的是,这个程序,是有其严格的先后顺序的,“未批先占”是典型的征地违法行为。实践中,很多地方存在用地未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就已经发布征地公告,甚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情形,这都是确定性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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