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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于《征补条例》施行前取得拆迁许可证项目审判的若干意见

摘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项目所涉案件有关审判、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
北京市对于《征补条例》施行前取得拆迁许可证项目审判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项目所涉案件有关审判、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原拆迁许可项目所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原拆迁许可项目所涉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已与拆迁人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协议,又对拆迁许可行为提起诉讼的;(二)原拆迁许可项目所涉拆迁许可行为已为生效判决认定合法,当事人又对拆迁许可前设关联行为提起诉讼的;(三)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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