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纪召兵、肖卫红律师代理的陈女士诉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责令拆除行政决定一案,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浙0327行初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28日针对平阳县鳌江镇五板桥村新河公寓1幢2单元302室房屋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