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众所周知,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适用范围自然只能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则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通过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来实施,之后房随地走拆除房屋。然而,在明律师杨海军却在河南省某市代理了一起直接用征收决定拆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案件,“程序混用”而补偿畸低的征收决定也自然难逃被依法撤销的结局……
【案件背景:村庄拆迁用征收决定?】
委托人是河南省某地级市城边村的村民。近年其所在城市进行了大规模的城区棚户区改造和周边农村拆迁,很多村庄自2017年开始陆续收到了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近年生活水平提高,很多村民都建的是质量很好的二层、三层独栋楼房,外观漂亮,里面装修较好,村民自称就像别墅一样。但是这些相继启动的项目拆迁补偿价格低,又由于当地近年大范围拆迁导致租房价格高,安置费低到不够租房的费用,还要贴钱租房。有的村民为了省租房费,就在村边自家的耕地里搭个简易的大棚居住,但这又要冒因违法用地而遭拆迁的风险。这些拆迁项目有的并没有明确安置房的位置和交付期限,因此很多村民对拆迁有异议,不同意拆迁。
委托人对如此拆迁乱象深感不满,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海军律师进行维权。那么,村庄拆迁,就能不能直接下房屋征收决定呢?法律概念上广义的“征收决定”和狭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又该如何理解呢?
【法律分析:征收拆迁必须严格按程序来】
杨海军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这样的情况违法无疑,已有很多类似的判例。案件起诉至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后,被告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土地已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征收转为国有土地,而是仅提供了其符合规划、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证据,而这显然是不够的。有的被告自认为违法而胜诉无望,干脆什么证据也不提供,开庭时随便敷衍两句。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作出涉案征收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将其直接予以撤销。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由此,对集体土地及之上的房屋等不动产的征收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亦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鉴于我国法律并未对行政机关单独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作出规定,当地政府并无单独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法定职权。由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土地密不可分,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故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行为应当作为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和补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实质是依据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法定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从广义上讲,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也是一种“征收决定”,但它与590号令所规定的房屋征收决定明显不是一个东西。前者只能由省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至多可由自然资源部作出先行用地的批复;而后者则可直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故此,这二者适用的完全是不同的土地性质,不可简单地进行混用,尤其是在补偿安置条件显著偏低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补充的一点是,农村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在征收时的不同标准、程序已广受诟病,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这种城乡二元化结构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但在《土地管理法》彻底大修之前,2004年的《土地管理法》仍在适用中,直接在集体土地上用590号令在实务中仍是不被允许的。而将房屋征收决定依法撤销,无疑对于被征收人的维权而言是一次重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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