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周涛律师、陈晨律师代理的曾先生与罗甸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黔27行赔初104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撤销被告罗甸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罗府赔字(2018)17号行政赔偿决定;责令被告罗甸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安置点的物品返还原告;责令被告罗甸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482864.98元。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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