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在明律师事务所公益行动,普及法律文化知识,更好的为被拆迁人服务。2017年4月10日,主任律师杨在明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进行公益的拆迁知识讲座。以案说法,详谈在拆迁中,被拆迁户应该如何与拆迁单位谈判,以提高补偿额度。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入席参与讲座并提出了相关的参考意见。
拆迁是什么性质?
杨在明律师在讲座开始后发问:“俗话说,拆迁拆迁,一步登天;拆迁拆迁,一夜回到解放前。同是拆迁,为什么会有如此悬殊呢?”
有律师发表意见说,这是由于地区间的差异导致。由于各地方经济水平的不相同,在补偿额上会有相应的差距。
当然,这是一个考虑因素。而根本问题在于新旧法律条款是否真正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上。
杨在明律师释疑说:“在旧条例里,拆迁是作为标准法律术语。但过去的拆迁没有实现拆迁的公平、公正。现将拆迁改为了征收,即是征收补偿,征收作为了法律术语。这样的更正是从公共利益的延伸上作出的转变,更吻合于宪法。首先从理念上转变,进而再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公正,才能有效杜绝征收中天价的悬殊差异。
以案说法:公房征收中的谈判
有这样一个现实案例(仅简述):小张与房屋经营管理中心签订了公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后该公房需拆迁。征收方许诺补偿小张一套二居室,但这明显低于市价,遂小张未与征收方达成协议。
为达到拆迁目的,征收方申请了司法拆迁。
而在中间,出现了两个问题:在裁决书中,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作为了被拆迁人,小张却以第三人身份存在;再者,裁决书送达给小张时,小张并不知晓,而是由不明所以的小张妻子从门上撕下来,才看到裁决结果。
该案最后以协商调解结案,小张最终获得三套三居室的补偿,高出原定补偿额的3倍左右。
而在面临司法拆迁的情况下,协商谈判是突破口,杨在明律师说。在上述案件的两个问题中,公房的所有权归属和征收方送达方式是否符合留置送达的法律要件,是诉讼的关键。在诉讼的前提下,争取协商谈判的主动权才是最终目的。
该案并没有直接的判决结果,其原因在于征收方的行政作为有法律瑕疵,但进行司法拆迁后,相比较于一纸胜诉,补偿更为关键。在征收拆迁中,比较特殊的是被征收方要怎样处于优势主动地位?诉讼是为了谈判,而谈判在于时间性上。以时间换取筹码,也是在换取补偿额的提高。这就是该案最终得以高补偿的关键。
讲座最后,与会律师各自发表意见,完美落幕。该次讲座以公益为出发点,以律师的实战经验为所有被拆迁户进行无偿的普法行动。在未来的发展中,在明律师事务所在这方面将会有更多更广泛的行动,以期为社会各界人士普及深入的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