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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邪!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决定真的牢不可破吗?

摘要:2010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峄城区2010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的批复》,同意征收峄城区街道办事处等3个街道办事处(镇)603679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城市建设
不信邪!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决定真的牢不可破吗?

导读:山东省枣庄市,因多枣树而得名枣庄,是著名的煤城。北临孔孟之乡济宁,南临吴楚之邦徐州,东依革命圣地临沂,西部是京杭大运河的源头微山湖。委托人屈先生的房屋位于枣庄市市区,身为这座城市的居民,面对为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而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屈先生对此是十分赞成的。然而过低的补偿标准又令他实在难以承受由此带来的巨大生活条件变化……那么,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究竟能否经得住法律的检验呢?


2010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峄城区2010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的批复》,同意征收峄城区街道办事处等3个街道办事处(镇)603679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城市建设,其中包括屈先生所在街道居委会棚户区二期改造。2016年11月16日,区政府作出《关于街道居委会棚户区二期改造的征收决定》,决定对屈先生所在片区二期棚改工程涉及房屋实施征收,屈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屈先生立即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峰律师团队帮助其维权。宋晓峰律师团队向屈先生指明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程序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并指导屈先生先针对涉案征收决定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维持涉案征收决定的复议决定。宋晓峰律师团队再次指导屈先生将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及枣庄市人民政府诉至法院。


不信邪!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决定真的牢不可破吗?


庭审中,在明律师宋晓峰认为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没有提供“四规划一计划及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证据;没有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少于30日;征收决定作出前,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决定公告没有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及告知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何选定的也不明确。而枣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确认被告峄城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16日对原告屈先生作出的《关于街道居委会棚户区二期改造的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枣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维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街道居委会棚户区二期改造的征收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通过本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峰律师团队提示您,房屋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如您面临征收,看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一定要第一时间行使诉权,千万不要任凭事态发展,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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