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杨念平律师和燕晓静律师代理石女士提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民申22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本案,中止原判决执行。再审过程中,张某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最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民再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张某撤回起诉,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民终3282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当事人石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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