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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四十八)

摘要:​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还规定了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
《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四十八)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还规定了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该条规定的理解,应结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第五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主要有以下情形:(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2)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4)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5)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6)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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