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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车坠江原因查明,无辜乘客、小轿车司机该如何索赔?

摘要:导读:据人民日报2018年11月2日上午报道,重庆市万州区一公交车在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后坠入长江一案原因查明
重庆公交车坠江原因查明,无辜乘客、小轿车司机该如何索赔?

导读:据人民日报2018年11月2日上午报道,重庆市万州区一公交车在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后坠入长江一案原因查明: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据此,该起事故的责任已经查明,刑事责任追究问题也基本上尘埃落定。那么,案发时在公交车内的其他无辜乘客及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司机究竟该如何针对自己的损害进行索赔呢?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律师又会给出怎样的建议呢?


【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若已经死亡,不再追究】


我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此,本案中乘客刘某和公交车驾驶员冉某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恐均已坠江身亡,待查证属实后其刑事责任将不再追究。


【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涉及,建议主张侵权责任】


在案件中无辜遇害的其他乘客及对向行驶的小轿车司机究竟该如何主张损害赔偿呢?笔者认为,主要是两方面思路:

其一,向违法行为人乘客刘某索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故其他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乘客刘某索赔,以其法定继承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若刘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银行存款、房屋或其他动产,则法院可以判决用这些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受害人给付赔偿。


其二,向与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公交公司索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冉某的驾车行为系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故这起事故所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


在这里涉及一个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问题,即本案中受害人能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主张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在明律师认为受害人选择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是比较适当的。尽管《合同法》第十七章对“运输合同”的规定中有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在实践中这类损害赔偿通常是设置限额的,不利于受害人全面主张其所遭受的人身及财产损失。


据此,我们回到《侵权责任法》当中,来看看本案受害人究竟能够主张哪些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受害人恐均随车坠入江中,故其主要索赔项目是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外,随身携带的物品损失是可以依法主张的,但需要受害人的亲属在诉讼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一般认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根据笔者查询,2017年度重庆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152.99元。那么对于事故中绝大多数遇害者的死亡赔偿金,可乘以20做大致估算。当然,最终的赔偿数额受害人亲属完全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公交公司进行协商调解,而不是一个简单按公式计算的结果。


【要不要告公交车司机?能不能告保险公司和安装桥梁上护栏的相关部门?】


在明律师认为,无论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上看还是从受害人获得实际损害赔偿的目的上看,向公交车司机索赔并无必要,民事侵权赔偿诉讼应秉持“谁有钱告谁”的原则,以确保受害人的损害得到最大限度的全面赔偿。


在明律师认为,可以考虑将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但鉴于本案系因刑事犯罪行为引发,故保险公司很可能依照保险合同的条款主张免责。


在明律师认为,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桥梁上的护栏存在质量问题。且从目前的调查情况看,护栏防撞能力的强弱与案件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中受害人或其亲属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是比较可行的维权选择,同时可考虑在专业交通事故等民事纠纷维权律师的指导下将乘客刘某的法定继承人一并起诉。


在明律师最后祝愿事故中无辜的遇难者安息,并与全体社会公众一起汲取这起本不该发生的事故所带给我们的深刻教训。社会生活中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意外在所难免,管控情绪,敬畏法律,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摆在最高的位置上去处理问题,就能够避免这样的悲剧再度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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