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呼和浩特市徐先生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7)内01行初168号行政判决,判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失赔偿金人民币280万元、屋内被损毁财物赔偿金人民币69400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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