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拆迁许可证是房屋拆迁项目中的拆迁人必备证件。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后,城市房屋拆除一律取消拆迁模式,改为通过区县政府征收进行,但是2011年之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然沿用旧的拆迁程序。这就使得一些久拆不平的项目得以继续以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拆迁许可证都是有有效期的,到期可延续。只要拆迁没有完成,拆迁许可证就要延期下去……
实践中,几乎所有的拆迁项目都是由拆迁人在许可证到期前提交个简单的延期申请,就可以直接获得拆迁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一纸批复或者延期决定,或者直接在拆迁许可证上说明一下延期期限再加盖公章,拆迁许可就得以延期了,项目也就可以持续拆下去了。这种做法究竟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又是否合理呢?
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拆迁许可证的延期决定是一种新的行政许可还是行政许可的延续?这对于拆迁许可延期所要遵循的程序来说很重要。
行政机关和拆迁人一般将其认定为拆迁许可证的延续行为,其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即“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作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笔者认为,延期需要提出申请并不等于延期就只是对有效期的延续。行政许可延期决定是经过拆迁人申请,由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准予其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实施拆迁工作的行政许可行为,与项目拆迁许可证本身以及其余的拆迁许可延期决定相互独立。而且,拆迁延期决定经多次延期,往往已经与最初核发的拆迁许可证的许可内容有所不同,拆迁实施单位变更甚为常见,甚至有个别项目还会出现拆迁人变更的情况,所以不能将其视为单纯的拆迁许可证的延续行为。还有,延期决定往往会在拆迁范围内张贴公示,载明拆迁项目、拆迁人、拆迁期限、拆迁范围等具体内容,这就相当于拆迁行政管理机关以实际行动表明了该行为是行政许可行为,而非简单的延续。
基于以上认知,拆迁许可延期决定实质是一项新的行政许可。那么,进行延期需要遵守何种程序?是否只需要提交延期申请就可以了呢?非也。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拆迁许可证所要提交的材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上材料均要提交,而且要保证其合法有效性。超过有效期的批准文件不能作为申请拆迁许可证延期之用。而且,该公示的依然要公示,该征求意见的也要继续征求意见,一步都不能少。
不过拆迁人可能要提出质疑了,这不是加重被许可人负担吗?其实不然。拆迁项目为什么“久攻不下”?这期间有部分被拆迁人的诉求得不到满足的因素,但更多的是被拆迁人对拆迁项目、拆迁政策不够了解,对其他被拆迁人拿到的补偿安置也不得而知,而拆迁人也没有给予其充分了解、参与的渠道和机会,对于拆迁户拿到的补偿更是捂得严严实实,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心里不安、不平衡,无法签约也在情理之中。而拆迁许可是关乎拆迁人是否有权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关键证件,是关系众多被拆迁人切身根本利益的大事件。对于频发矛盾冲突的拆迁领域,拆迁人作为开发商、用地方,程序上负担更多义务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强调的是,“久拆不平”很大程度上是拆迁人的“功夫”没有下到家所致,而不能将责任归咎到被动应对拆迁项目的被拆迁人头上。如果拆迁人在程序方面都不想下功夫,又怎会期待其给予被拆迁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呢?所以,针对拆迁许可延期的严格法律审查可不是苛责,而是保护、平衡弱势群体利益的题中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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