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遭遇违法拆迁,如何认定拆迁行为的主体,一直是征收拆迁维权领域的“老大难”问题。合法的拆迁,执行者自然是自报家门、依法行事;而违法拆迁,往往是一群不明身份的人上来就拆,顷刻间就是屋毁房塌。但是拆迁者脸上又没写名字,被征收人没有时间、更没办法确认拆迁者的身份。在这种“拆迁主体”不明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怎么才能在诉讼中,锁定拆迁主体并使其承担罪责呢?
作者丨杨在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我们来看看发生在武汉黄鹤楼下的这起旧城改造拆迁案例:
2015年1月,武昌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将杨先生房屋所在的某区片划入旧城改造征收项目范围。2016年4月,长期未与杨先生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失去耐心的区政府下达了征收补偿决定。杨先生不服,随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就在这起行政诉讼进行的过程中,杨先生的房屋却遭到了不明身份社会人员的拆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拆迁人起诉了补偿决定就不能同时实施拆迁了,区政府这种一边诉一边拆的情况属于赤裸裸的违法暴力拆迁。在律师的指导下,杨先生就区政府的拆迁行径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拆迁行为违法。
但被告区政府在庭审中,矢口否认拆迁行为,表示对此毫不知情,更不可能指挥、组织拆迁。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的律师也做好了应对的准备,提出了以下几条观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两条条款,指明了政府征收主体的地位,强调了政府责任。
第8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也就是说,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在征收决定做出这一关键环节起主导作用。
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这一条款强调了,政府在补偿实施环节起主导作用。
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最后搬迁环节,依然是由政府来主导的。
将上述的条款联系起来,我们不难看出,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在征收决定做出、补偿实施以及最后搬迁,这三个主要环节中都起了主导作用。征收过程中,具体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当由政府承担。就杨先生的案例来讲,这期旧城改造中的征收主体自然就是武昌区人民政府。
另外,杨先生的房屋遭到拆迁。这种非正常状态下的拆除行为,是征收搬迁中的决定性行为,属于被告区政府主导的权限范围。如果拿不出相反的证据,就应当推定被诉拆除行为是被告区政府所为。通俗地说,这就是老百姓所说的“不是你,还能是谁”的朴素推理。
最终,杨先生凭借律师提供的法律推理,以及提交的证明拆迁发生事实的基础性证据,赢得了诉讼的胜利。
通过杨先生的案例,我们可以总结一下,要实现“拆迁主体推定”,被征收人需要准备哪些基础性证据呢?
首先,需要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证明原告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
其次,是房屋遭拆迁的现场照片、录音、视频录像,证明房屋遭拆除的基本事实;
还需要,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等法律文书,证明曾多次报案;
最后,还可以收集当地媒体对涉案片区拆迁工作的新闻报道等,作为辅助性证明材料。
这样若干个间接证据就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证据锁链,将政府锁定为拆迁主体,通过法律手段为广大被征收人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