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征收中能否“协议拆迁”?
换一种问法,这个问题就是“征收与协议拆迁这两个概念能否并存”,它的答案是否定的。征收,一定是国家行为,政府主导并负责,城市和农村皆是如此。在此种情形下,征收房屋或者土地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所必须实施的行为,没有“协议”拆还是不拆的空间。更不允许出现“不爱搬呆着”这种不负责任的处置。在明律师在此前曾多次提及,“净地”才能出让,“毛地”不能出让也不能搞建设。在任何一种名义的征收项目中,协议拆迁都是没有合法存在的空间的。征收方必须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或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去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与被征收人所签协议主要是解决“补偿安置”问题的,而不能用来在拆与不拆上讨价还价。
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在征收项目中存在“误操作”,即在法定程序未落实的情形下依靠各种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协议”作为其拆除房屋、强占土地的理由依据,这是完全错误的。譬如许水云案件中,区政府即便有《先行搬迁拆除协议》,也无权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否则就属于滥用职权的行政违法行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鲁行终1347号《行政裁定书》中明确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除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征收之外,人民政府采取其他形式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行为均缺乏法律依据,也为现行法律所不容许。征收项目中的所谓“协议拆迁”实质上是以协议购买的方式代替了应当依法进行的征收补偿工作。此时地方政府虽然与被征收人签订了所谓的征收补偿协议,但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征收补偿协议也不能取代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土地或房屋征收。这一清晰有力的裁决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无疑的答案:政府主导的征收项目,不允许搞“协议拆迁”这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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