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日前,江苏省昆山市警方及检察机关相继发布案情通告,经缜密客观地刑事侦查,认定昆山“骑车男”与“花臂男”冲突案件中“骑车男”夺刀回砍致“花臂男”死亡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案件予以撤销。一些人将此案解读为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一次重大突破。那么,抛开“骑车男”与“花臂男”的偶发冲突,回到在明律师最关注的征地拆迁维权领域中,广大被征收人在面对违法逼迁、拆迁行为时,究竟能否就此积极选择自力救济实施防卫行为呢?
答案是否定的!在明律师认为,骑车男案件与征地拆迁类案件具有众多的本质区别,二者不宜进行粗暴的类比、类推。征地拆迁维权中的被征收人,不到万不得已,千万不要盲目选择“防卫”性质的自力救济,否则后果将可能极为严重。
我国现行政策背景下,征地拆迁领域的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被鼓励?答案是否定的。在已有的案例中,几乎找不到被征收人对违法逼迁、拆迁行为进行反抗而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例子,被判防卫过当甚至不构成防卫行为的倒是不胜枚举。范木根、丁汉忠等人虽被民间视为“维权英雄”,但却均未逃过刑事责任追究。这是客观事实,我们不做任何主观评价,也应当接受和面对这样的现实。
在对昆山案件进行分析时,有专家指出,《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事实上仅能用于对严重侵犯生命健康权暴力犯罪的防卫,而几乎难以被用于其他类型的不法侵害中。征地拆迁类案件中,直接受到侵害的往往是被征收人的财产权,此时实施防卫,所需承担的法律风险是巨大的。
从另一个角度观察,“花臂男”与“骑车男”冲突一案属于典型的因民间纠纷所引发的刑事案件,其案件具有相当程度的偶发性。而征地拆迁领域因补偿安置导致的纠纷、矛盾则具有相当程度的普遍性,且其纠纷的一方多为掌握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或其实际“代言人”村委会、征收服务中心等等。一方主体的不同,矛盾纠纷产生根源的不同必然客观导致“正当防卫”制度在适用中的区别,仅仅就着《刑法》规定来分析,无疑是把问题看得过于简单了。
即便回到这起个案中,我们也不难通过众多法学专家的分析看到,“骑车男”最终得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系多重客观因素同时存在的结果,它包括但不限于:
1.“花臂男”醉酒驾驶机动车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2.“花臂男”在下车交涉中主动挑起肢体冲突,有过错在先;
3.“花臂男”随车携带“砍刀”并以此对“骑车男”实施袭击,已涉嫌严重暴力犯罪,使得“骑车男”的后续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无过当防卫”情形;
4. “骑车男”夺刀后在7秒内连刺“花臂男”5刀,其中第1刀具有致命性,且这5刀被认为是“防卫的连续动作”;
5. “骑车男”后面追砍的2刀均未砍中,未造成实际伤害后果……
据此可知,昆山案是一起极不同寻常的个案,公检两机关系根据该案的具体案情得出的最终结论。而这一结论原则上并不具有“判例”“示范”效用,更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以后此类案件就都这么定了”。秉持“个案分析原则”我们不难理解,想要在同时符合前述5点甚至更多的客观情况下构成“正当防卫”,几乎不具有可复制性。而在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中,上门逼迁、拆迁的不明身份社会人员通常不具备“花臂男”的大量先行行为(最多是纹身这回事儿上比较接近),且其不法行为针对的对象有时是房屋、地上附着物而非被征收人个人。故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保持冷静、清醒的头脑,切勿因一起完全情形不同的案件而“头脑发热”随意动用农具甚至凶器进行防卫,这是笔者的恳切忠告。
至少,我们还有很多别的有用的办法可以选择,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