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收维权的各种策略、技巧、套路,在明律师已介绍过很多。然而实战永远要比理论、文字复杂得多。征地补偿维权中的一些容易被忽视的基础性问题,往往会成为征地补偿维权行动的最大阻力、障碍来源,甚至令任何策略、技巧都无从发挥。本文,在明律师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来说明两个基础性的维权问题供广大被征收人参考。
基本案情:遭违法拆迁后的维权困局
吴女士居住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于2012年被划入当地腾退拆迁范围。2013年10月的一天,在未对吴女士做任何(征地补偿)安置补偿的前提下,房屋遭遇非法拆迁。拆迁发生后,吴女士委托专业(征地补偿)征收维权律师代理本案。
律师接手后,迅速通过起诉辖区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确定了涉案房屋被拆迁与腾退项目的关系。后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明确了项目的主管单位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律师即一纸诉状将海淀区政府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其拆迁行为违法。经过两审,生效判决最终确认区政府的拆迁行为确系违法!
至此,案件的征地补偿维权形势似乎尚好,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此时的案件却陷入了僵局……
问题一:当事人不是被腾退人!
在拆迁发生后,所谓“腾退指挥部”确定由4位被腾退人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显然,这再次印证了涉案腾退在程序上的违法性。然而问题在于,吴女士并不在这4人之列。事实是,吴女士并不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也不是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其与涉案房屋的关系,就是一个实际的居住和使用。律师在提起上述拆迁违法诉讼时,也是依据其的这一身份进行的诉讼。而到了最关键的安置补偿阶段,这样的法律身份、地位则为吴女士想要实现的目标造成了严重的、难以逾越的障碍。
对此,在明律师想强调的是,当事人对涉案房屋、土地的权利来源“模糊”甚至近乎于“没有”,是(征地补偿)征收维权的大忌。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亦或是一些地方独创的“腾退”“土地储备”等各种名头,对涉案不动产是否享有基本的物权,是否能具有被征收人、被腾退人的身份,都是维权的起点。一旦这一身份不具备,(征地补偿)维权将会变得异常艰难,尤其是协商、沟通平台将会很难搭建。很多时候,政府会对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主体予以补偿,然后摆出一副“补完了,有意见你去找他们争”的架势。如此,本来是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就会被演化为民事诉讼,这对于当事人主张权利获取最优结果的目标是极为不利的。
问题二:拆迁损失举证难
这一征收维权中的老大难问题,至今依然客观存在。本案中,在获得区政府拆迁行为违法的胜诉判决后,律师根据情况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需要说明的是,这完全是沟通、协商平台搭不上的无奈之举。众所周知,《国家赔偿法》被群众戏称为“国家不赔法”,走此路径获取的赔偿数额,往往是极为有限的,与协商、谈判下来的征地补偿数额完全不在一个等量级上。但即便如此,举证仍然是个大难题。本案中,吴女士开列了一份包含16项毁损、灭失财物的清单,包括现金、家电、白金首饰、黄金钻戒、手表、家具、衣物鞋帽等等,共计价值12万余元。问题是,她该如何证明这些物品确实在拆迁发生时实际存放于涉案房屋内呢?这几乎是穷尽智慧也无法证明的事情。
有朋友也许会问,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在此类问题上的“举证责任倒置”么?的确,《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在行政赔偿、征地补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新规,本案中的情形,举证责任是由被告区政府来承担的。然而问题在于,即便法律如此规定,法院在实际裁判当中也不可能对原告方开列的财物清单完全“照单全收”,倘若原告列入了一颗价值500万元的钻石,又该怎么算呢?难道就此让政府赔偿500万么?显然不可能。实践中,法院在此情形下只能针对原告所主张的财物损失进行“酌定”,因此,酌定下来的数额,往往与原告所主张的相距较多。
针对这样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例,在明律师表示,关键还是在于被征收人权利主体的确定上。这点明确了,协商、沟通的平台就能通过各种渠道予以搭建,国家赔偿就不会成为征地补偿维权的首选法律道路,后面的举证难问题也很可能不会发生。事实上,走国家赔偿这条路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是较为狭窄、无奈的,大家在自行维权的过程中也要注意慎重选择这一方式。而究竟该如何确保自己的征收补偿权利主体地位呢?律师的建议是,要把功夫下在平时,一来明确自己对所居住房屋的法律关系,二来维系好家庭的和睦稳定。祸起萧墙,后院起火,实为一些类似困局产生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