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涉及到院落是否有补偿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在征地拆迁的实践中,很多地区的征收方是对房屋的院落、空地面积是不予补偿的,因此而引发了很多纠纷。
那到底对房屋院落、空地面积是否给与补偿呢?有什么准确的依据呢?
在法律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提到:“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所以,征收拆迁,对空地、院落面积要依照征收时房地产价格就进行补偿,在法律上是有法可依的。也就是说,部分地区对空地、院落面积不补偿,是违法的,被拆迁人可以进行法律维权救济。
除了法律的规定,我们还可以从事实层面进行简单分析。即:
对于我们权属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不仅应包括建筑物占用范围的土地,也包括为建筑服务的房前屋后被拆迁人合法享有使用权的绿化用地、停车用地、院落用地等。因为被拆迁人同样对这些享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只对建筑物占地面积予以补偿,不对被拆迁人合法占有使用的空地予以补偿,实际是无偿收回了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这就违法了土地的使用宗旨,显然会侵害百姓的利益。
所以,于情于理,征收拆迁时,房屋的院落、空地都应得到足额、合理补偿。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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