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楼道里突然贴出了政府的应急疏散避险撤离公告,说你们家的房子是危房,让你限期搬离,否则后果自负。遇见这样的公告真是让业主惊慌失措、匪夷所思,不过,更严重的是如果你不搬走,说不定哪天推土机就一哄而来,当你回家就目瞪口呆地发现只剩下一堆废墟。2017年前后,广西桂林的拆迁当事人杨先生就碰到了这样被变相“逼迁”的事情。于是乎,万般无奈的他专程来北京找到在明律师寻求维护权益的办法。
待拆房摇身一变成危房
“还没跟我签订拆迁协议呢,就大张旗鼓地来拆房子了。”杨先生感到十分不能接受,他认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见到远道而来的杨先生,在明律师耐心地向他了解情况。
原来,杨先生作为桂林新建无线电一厂的老职工享受职工房改政策,早在2002年就购买了桂林无线电一厂宿舍房,并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拥有某处房屋所有权。8年后,由于房屋老旧、配套设施不完善等多种原因,这个厂生活区的多名业主就以《恳请书》形式,请求桂林市人民政府尽快实施拆迁回建项目。2011年,桂林市的一家房地产公司获得了这个项目,并办理立项、规划定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一切似乎发展的很顺利,包括杨先生在内的小区业主都在等待拆迁搬新家的消息。然而,在五年后的2016年,却突然等来了街道办事处往小区各个楼道张贴的《桂林市危旧房安全鉴定报告书》和《应急疏散避险撤离公告》。
事实上,在此之前,经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桂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于2016年9月作出《桂林市危旧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鉴定杨先生房屋所在宿舍楼危险等级为D级,应立即停止使用,拆除重建。随后,桂林市住建委作出《危房处置意见的函》,责令区政府按照《桂林市危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的处理建议,负责对以上房屋进行紧急处置,撤离居民,并责令处理相关善后工作。区政府于2016年12月作出《应急疏散避险撤离公告》,要求相关住户务必尽快搬离居住区。这样一套杨先生并不知情的手续走完之后,才有了楼道里的这些公告。
这一切,让杨先生觉得像哑巴吃黄莲一样,有苦说不出,明明就是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了,却有找不到他们的“尾巴”。
找出政府的违法点
听到这里,在明律师就立马发现了其中的不合理合法之处。在接受了杨先生的委托之后,在明律师借助自己的专业知识,作出了精准的分析:很显然,杨先生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他自己并未申请安全鉴定,所涉房屋安全鉴定是开发公司申请的,不符合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鉴定是在房屋产权人不知情、未参与的情况下作出,鉴定报告也未送达委托人,鉴定程序是违法的;区政府没有与委托人达成任何补偿协议,也没有安排拆迁过渡房安置,要求杨先生搬离房屋是违法的。
另外,《行政强制法》第13条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行政决定的实施排险主体没有强制执行权;区政府作出决定前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未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在起诉期限届满后拆迁,程序违法。
经过在明律师的指导后,杨先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2016年12月作出的危险房屋应急排危决定违法。
遇变相“逼迁”请找专业人士
最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原告的上述房屋已经被实施拆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被告作出的危险房屋应急排危决定,严重违反行政程序,故判决确认被告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作出的危险房屋应急排危决定违法。
听到判决,杨先生感觉像出了一口恶气一样心情舒坦。
其实,在众多的拆迁中,“以拆危促拆迁”的情形并不少见。在明拆迁律师提示大家,一旦被征收人的房屋面临拆迁而补偿问题迟迟谈不拢,相对老旧的房屋就有可能被行政机关认定为危房,进而被以排危除险等名义实施拆迁。对于此类变相“逼迁”的方式,被征收人需要提高警惕,发现苗头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既确保自己的居住安全又维护自身的合法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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