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收实践中,以“旧村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名义启动的项目中,村委会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变相强制村民搬迁腾退宅基地上房屋的情形时有发生,村民的土地权利乃至房屋产权均可能遭遇严重的侵害。那么此时,村民究竟该如何维权呢?村委会真的有这么大的权力,可以不由分说就强行收回村民的住宅房屋吗?
问题一:村委会究竟能管宅基地的哪些事儿?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我国村民自治的法律依据。村民自治是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治理行为,集中表现为由村民大会或者经过村民大会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治理行为。关于村民会议的自治范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就村民自治与宅基地的关系而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可以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由此可知,村民自治与宅基地的关系,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其仅具有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的权限。
宅基地使用方案,是指村民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为规范村民宅基地的使用管理,如村民申请用地建房应具备的条件、如何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如何严格执行村庄集镇规划等方面的行为,而制定出的对全村包括各村民小组的村民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的方案。据此可知,宅基地使用方案仅包括宅基地的取得以及利用,并不包括宅基地的征收与收回。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未赋予村委会收回宅基地的自治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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