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开发商实施诸如征收、占地、拆迁等破坏土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提起相关的法律救济程序。
首先,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有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能对农民土地实施征收的,只能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他任何主体是不能对土地进行破坏和使用的。也就是说,不管开发商是征地、还是使用土地,还是占地之类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但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多开发商占地、征地的情况,实质上是打着公共利益的名号实施商业拆迁,有的甚至直接说是和被拆迁人协议拆迁的。
而不管公益性质还是商业性质,开发前都需要和被拆迁的集体和个人进行交流和谈判,达成一致的补偿协议才能实施有关的征拆行为,且协议中的补偿价格要符合地方的市场价。如果没有协议或者有协议被拆迁人没有签字,被拆迁人是可以拒绝被征收拆迁的。
但事实上依旧有很多开发商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没有协调统一的情况下就开始拆迁,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利益。对此,在明律师有必要提醒各位:遇到这样的违法征地、占地现象,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提起相关复议、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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